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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两部委发文: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发布者: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1-21 点击次数:122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明确增量存量范围、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规范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与运营。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着手四方面工作,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一是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二是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三是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但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四是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照《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